(2017)皖1823执恢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昌友申请执行许宗明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恢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昌友。被执行人:许宗明。申请执行人朱昌友与被执行人许宗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繁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昌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朱昌友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于2017年4月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许宗明银行存款25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许宗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准确的线索,认可本院调查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繁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