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辖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姚传松与吴仁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传松,吴仁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辖63号原告:姚传松,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吴仁生,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原告姚传松与被告吴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姚传松诉称,被告于2016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4.5万元。写有借条为据,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仁生系庆元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退休干警,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吴仁生系庆元县人民法院退休人员,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审理不公之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晓红审 判 员 黄 明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丁 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