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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太仓大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潘三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大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潘三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8执82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大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李万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三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仓大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三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396231.3元,未到位执行标的1396231.3元,已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圣飞审判员  戴 斌审判员  俞红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山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