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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继承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83年1月9日生,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1983年9元24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某未履行本院(2012)湖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吴某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