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祖文与湖南省桑植县黄金塔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祖文,湖南省桑植县黄金塔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余光翠,李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2执异2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毛祖文,男,1966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湖南省桑植县黄金塔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法定代表人:余光翠,董事长。第三人:余光翠,女,1953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永顺县。第三人:李定生,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泸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祖文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桑植县黄金塔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毛祖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毛祖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毛祖文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毛祖文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如雍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人民陪审员 钟家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