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姚某与刘某2、刘某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刘某2,刘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631号原告:姚某,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松山区当铺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2,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3,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姚某诉被告刘某2、刘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宋超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刘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