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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姚某与刘某2、刘某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刘某2,刘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631号原告:姚某,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松山区当铺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2,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3,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姚某诉被告刘某2、刘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宋超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刘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