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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贺猛与牡丹江市阳明区政府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猛,牡丹江市阳明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03行初15号原告李贺猛,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牡丹江市阳明区民政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王丽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贺猛诉被告牡丹江市阳明区民政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李贺猛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贺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贺猛负担。审 判 长  张 广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人民陪审员  董文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许春娟书 记 员  马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