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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佳丽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07448740),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学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佳丽,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佳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佳丽无房屋、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但已履行了部份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