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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648号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山水华庭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816517797。法定代表人:江兴龙委托代理人:王五龙,男,汉族,1964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吉县,(系公司员工)。被告:余莉,女,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安吉县。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