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彩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唐县光明路,崔彩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唐县光明路东通段。法定代表人:王志祥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崔彩坤,住唐县。本院在执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彩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彩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苑少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