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唐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彩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唐县光明路,崔彩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唐县光明路东通段。法定代表人:王志祥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崔彩坤,住唐县。本院在执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彩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彩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苑少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