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武义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俊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义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俊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207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工业区白洋大道芝英路口,组织机构代码:66616885-4。法定代表人胡桂荣。被执行人徐俊阳,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武义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俊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0107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义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俊阳支付执行款29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申请人执行人购买商品房当时只支付首付款,并未能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证件。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2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武义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潘饶赟审 判 员 陆伟民审 判 员 周旭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