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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跃与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时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851号原告:王跃,男,1990年7月6日出生。被告:时庆,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与被告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跃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跃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