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跃与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时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851号原告:王跃,男,1990年7月6日出生。被告:时庆,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与被告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跃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跃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