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4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美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融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孝,徐在华,徐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41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4单元-91)。法定代表人:孔繁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春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光孝。被申请人: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光孝。被申请人: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工农坡161号。法定代表人:徐桢。被申请人:重庆美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春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光星。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融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工农坡161号3-2。法定代表人:徐在华。被申请人:陈光孝,女,1937年5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巴县。被申请人:徐在华,男,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巴县。被申请人:徐桢,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美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融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孝、徐在华、徐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津0116民初1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美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融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孝、徐在华、徐桢银行存款人民币1,290,924.3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本案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有意通过案外协商解决纠纷,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美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融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孝、徐在华、徐桢名下价值1,290,924.3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占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