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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6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财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财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6167号原告: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311号商务中心B区1319-2室。法定代表人:任秋宇。委托代理人:章小颖,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敏,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财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广公司)诉被告秦财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华广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广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秦财宝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广公司撤回对被告秦财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华广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臻代理审判员  徐培卿人民陪审员  沈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戈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