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丽丽、李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丽,李英明,于连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丽,女,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莱西市人,现住。被执行人李英明,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于连香,女,汉族,1976男6月28日出生,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丽与被执行人李英明、于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90000元。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5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27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云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