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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海军、欧春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欧春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刑初2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军,曾用名刘河军,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欧春华,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宁乡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顾环,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唐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辩护人顾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系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租住长沙市雨花区上海城小区雅客公寓709号房间。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多次从“老胡”(身份情况不明,在逃)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从中分取部分吸食后在上述地点贩卖给吸毒人员沈某、鲁某、李某,其中贩卖给沈某、鲁某十余次,贩卖给李某1次。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贩卖多次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海军辩解只贩卖毒品给沈某、鲁某五六次。被告人欧春华辩解只贩卖毒品给沈某、鲁某一二次。辩护人顾环的辩护意见是:1、没有吸毒人员李某(“豹子”)的证言,指控被告人欧春华向其贩卖毒品无证据。2、被告人欧春华应认定为从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系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租住长沙市雨花区上海城小区雅客公寓709号房间。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在上述地点,将购得的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从中分取部分吸食后,以人民币100元/次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沈某、鲁某及“豹子”(身份情况不明)。其中,被告人刘海军贩卖毒品给沈某、鲁某10余次,贩卖毒品给“豹子”1次;被告人欧春华贩卖毒品给沈某、鲁某2次,贩卖毒品给“豹子”1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在其经营的长沙市雨花区上海城小区雅客公寓709号房间租房居住,系男女朋友关系。2、证人鲁某的证言,证明其与沈某曾十余次在被告人刘海军手上购买毒品,其中有一二次是由被告人欧春华交付毒品等事实。3、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8日,因“豹子”需要毒品,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海军要求购买毒品。后被告人欧春华在长沙市雨花区上海城小区雅客公寓709号房间门外将毒品交给我。另证明其与鲁某曾十余次在被告人刘海军手上购买毒品等事实。4、辨认笔录,证人沈某、鲁某辨认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为向其贩卖毒品的人员。5、被告人刘海军的供述,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供述,其与被告人欧春华系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租住长沙市雨花区上海城小区雅客公寓709号房间。2016年7月至9月期间,我和欧春华分取部分毒品吸食后,曾十余次将毒品卖给沈某、鲁某。2016年9月18日晚,沈某说“豹子”要购买毒品,后被告人欧春华将100元的毒品交给他们。6、被告人欧春华的供述,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供述,其与被告人欧春华系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租住长沙市雨花区上海城小区雅客公寓709号房间。2016年7月至9月期间,我和刘海军分取部分毒品吸食后,曾3次将毒品卖给沈某、鲁某。2016年9月18日晚,沈某说“豹子”要购买毒品,后我将100元的毒品交给他们。7、抓获经过材料,证明公安民警于2016年9月19日23时许在长沙市雨花区上海城小区雅客公寓709号房间抓获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8、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的身份材料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的身份情况及现实表现一般。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予核实,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且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海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欧春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贩卖毒品的次数已作供述,与证人沈某、鲁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可证明其贩卖毒品的次数,该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顾环的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豹子”未到案,无证言予以证明,但证人沈某、鲁某的证言与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的供述,均证明被告人刘海军、欧春华向“豹子”贩卖毒品的事实,该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第2点辩护意见如前所述,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二、被告人欧春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政人民陪审员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李顺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方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