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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自孙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自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263号原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自孙,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住湖南省泸溪县。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6日被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自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赣0426刑初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自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自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自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自孙撤回上诉。德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6刑初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报刚审 判 员 夏 亮审 判 员 吴 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杜 峰书 记 员 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