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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辛崇峰、青岛恒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崇峰,青岛恒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辛崇峰,男,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青岛恒孚食品有限公司,住胶州市台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吉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崇峰与被执行人青岛恒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0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仙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