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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2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敦实、罗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敦实,罗坤,淄博金涵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2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敦实,男,1933年2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罗坤,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金涵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大昆仑村昆仑大桥东。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敦实与被执行人罗坤、淄博金涵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