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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辖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冯秀兰与郑大英、杜爱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秀兰,郑大英,杜爱清,郝张杰,张怀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辖3号原告:冯秀兰,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郑大英,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杜爱清,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郝张杰,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怀柱,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冯秀兰与被告郑大英、杜爱清、郝张杰、张怀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冯秀兰诉称,2014年4月7日,被告郝张杰、杜爱清、郑大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后被告郝张杰、杜爱清、郑大英于2015年5月1日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郝张杰与被告张怀柱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怀柱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冯秀兰与本院院长有亲属关系,郑大英、杜爱清请求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回避,其不能行使管辖权,应当回避。本院认为,为避免司法公正受到干扰,使案件得到公平审判,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兵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何亚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师慧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