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鑫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唐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鑫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唐燕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965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鑫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江门市杜阮镇井根工业区11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吴金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敏,该公司职员。被告:唐燕,男,壮族,1975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更生,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鑫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鑫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传票规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鑫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鑫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鑫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佩琴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李耀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新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