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利辛县百士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大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百士商贸有限公司,王大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455号原告:利辛县百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阜蒙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燕,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大赛(曾用名王帅帅),男,199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利辛县百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大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利辛县百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百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元,由原告利辛县百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献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彦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