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1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林生仁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林生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175号原告: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490-492号第六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97027C。法定代表人:沈木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松、施耀华,公司职员。被告:林生仁,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生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