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正容、戴日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正容,戴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655号申请执行人温正容,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戴日辉,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温正容申请执行与戴日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9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戴日辉价值10152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邱 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若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