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执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臧三保、龚建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三保,龚建芒,臧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7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臧三保,男,汉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区。被执行人龚建芒,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臧保亮,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区。本院在执行臧三保与龚建芒、臧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龚建芒、臧保亮在银行有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龚建芒、臧保亮的银行存款11819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长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