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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执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臧三保、龚建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三保,龚建芒,臧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7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臧三保,男,汉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区。被执行人龚建芒,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臧保亮,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区。本院在执行臧三保与龚建芒、臧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龚建芒、臧保亮在银行有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龚建芒、臧保亮的银行存款11819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长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