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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林亚七、李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亚七,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林亚七,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何贤珊,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雄,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林亚七与李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亚七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雄支付工程款99843元及诉讼受理费229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雄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雄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林亚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亚七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惠岚审判员  杨永莉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展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