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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台州市连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连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9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连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北管淋村金水路**号。法定代表人:洪宣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洲,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号****室。法定代表人:伊旭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台州市连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台州市连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王光宇代理审判员  李林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洪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