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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薇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薇薇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994号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红桥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675447388M。法定代表人:刘汉国,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昭,男,1995年7月20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薇薇,男,1987年6月19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王薇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与王薇薇私下协商并已解决本案争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因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由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仕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