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兰群、刘文波、管玉法、韩书霞、吴秀芝、周书圈、殷春晶、李金辉、孙振山、段章竹与王建伟、孟广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群,刘文波,管玉法,韩书霞,吴秀芝,周书圈,殷春晶,李金辉,孙振山,段章竹,王建伟,孟广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杨兰群。申请执行人:刘文波。申请执行人:管玉法。申请执行人:韩书霞。申请执行人:吴秀芝。申请执行人:周书圈。申请执行人:殷春晶。申请执行人:李金辉。申请执行人:孙振山。申请执行人:段章竹。被执行人:王建伟。被执行人:孟广齐。申请执行人杨兰群、刘文波、管玉法、韩书霞、吴秀芝、周书圈、殷春晶、李金辉、孙振山、段章竹与被执行人王建伟、孟广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1126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经我院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1126执18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师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