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彩与被执行人李正梁、李如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彩,李正梁,李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廖彩,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李正梁,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李如英,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廖彩与被执行人李正梁、李如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李正梁、李如英支付申请执行人廖彩人民币7万元。在这些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