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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浪与被执行人龙韶军、杭州昱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浪,龙韶军,杭州昱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4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邓浪,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龙韶军,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杭州昱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国荣。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申请人邓浪与被执行人龙韶军、杭州昱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龙韶军、杭州昱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龙韶军、杭州昱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震龙审 判 员  曾梅来代理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名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