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鲍福田申请执行王冬耀、薛翠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福田,王冬耀,薛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19号申请人鲍福田,男,汉族,1944年12月16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委托代理人鲍平原,系鲍福田儿子。被执行人王冬耀(又名王耀),男,汉族,1976年12月17日生,籍贯内蒙古杭锦旗,个体,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薛翠英,女,汉族,籍贯内蒙古杭锦旗,个体,现住址不详,系王冬耀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鲍福田申请执行王冬耀、薛翠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过强制执行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已经纳入失信名单,经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合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