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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燕峰与周玉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峰,周玉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962号原告:黄燕峰,女,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刘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红,女,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启东市,户籍地启东市。原告黄燕峰与被告周玉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燕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刘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玉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燕峰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96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被告雇请,从事服务员工作。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合计963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诸本院,请求依法判准。被告周玉红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所经营的位于启东市和平中路的渝都养生会所内从事美容师工作。2016年12月29日双方结算时,被告尚结欠原告劳务工资9632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燕燕2016年十一月份工资4077元,十二月份3055元,奖金2500元,共9632元,定于2017年1月5号发清”。后原告就该工资款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另查明,欠条上的“燕燕”即本案原告黄燕峰本人,原告因受雇于被告时带客户入店,故除正常工资外,另有奖金发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资欠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所经营的养生会所从事劳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劳务工资。然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原告工资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9632元工资款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周玉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玉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燕峰工资款96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周玉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9×××89)。审 判 长  沈亚菲审 判 员  葛 斌人民陪审员  史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