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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杨清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杨清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99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892-3。负责人:曹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桂龙,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杨清国,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被告杨清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