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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庞会强与张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会强,张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103号原告:庞会强,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张成,男,48岁,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会强与被告张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会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庞会强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庞会强负担。审判员  齐君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