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庞会强与张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会强,张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103号原告:庞会强,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张成,男,48岁,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会强与被告张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会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庞会强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庞会强负担。审判员 齐君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