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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9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贾顺启与陈学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顺启,陈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9财保31号申请人:贾顺启,男,194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斌,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系申请人贾顺启之子。被申请人:陈学军,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申请人贾顺启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学军停放在容城县公安交警大队的冀F×××××大众牌轿车一辆进行查封(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以贾英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西城路支行账户为01×××85存款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顺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学军停放在容城县公安交警大队的冀F×××××大众牌轿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二、冻结贾英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西城路支行账户为01×××85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贾顺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路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淳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