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义胜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义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刑再2号再审申请人朱义胜,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审被告人朱义胜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湘0681刑初47号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朱义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朱义胜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汨罗市司法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出具撤销缓刑建议书,认为2017年2月初以来,朱义胜未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司法所多次电话联系无人接听,随后多次上户调查,向其家属详细解释社区矫正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其家属督促朱义胜尽快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并于2017年2月28日下达警告书,但朱义胜仍未到司法所报到,且无法取得联系,朱义胜的行为已造成脱管一个月,建议本院撤销缓刑。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6)湘0681刑初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汨罗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朱义胜宣告缓行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朱义胜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义胜2017年5月27日提出再审申请,认为本人于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被汩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直羁押于汩罗市看守所,无法向司法局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造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确系事出有因,请求撤销(2016)湘0681刑初47号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勇到庭履行职务,再审申请人朱义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再审查明,罪犯朱义胜于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1月在缓刑考验期间,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缓刑执行机关汨罗市司法局的监管,无违纪行为。朱义胜于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31日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对朱义胜的批准逮捕决定。2017年6月1日汨罗市公安局对朱义胜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天对其释放。朱义胜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6月1日一直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上述事实有汨罗市司法局情况说明,汨罗市公安局拘留证,汨罗市公安局逮捕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汨罗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释放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朱义胜在缓刑考验期间,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在羁押期间无法向缓刑执行机关汨罗市司法局报到、学习和参加公益劳动,造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确系事出有因,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导致撤销缓刑裁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湘0681刑初47号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泽平审 判 员 李莎莎人民陪审员 李恒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龙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