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俞学梅与嘉定区安亭镇先锋村民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学梅,嘉定区安亭镇先锋村民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3700号原告:俞学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会,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定区安亭镇先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乐庆,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浩,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爱华,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洁,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有坤,上海博乐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学梅与被告嘉定区安亭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因原告俞学梅尚需收集其他材料,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俞学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学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学梅负担。审判员 王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