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军、张增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军,张增义,张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739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泌阳县。系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赵军,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张增义,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张玉华,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军、张增义、张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艳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