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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9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顾阿传与卜文彬、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阿传,卜文彬,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9919号申请人:顾阿传,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卜文彬,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王云,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原告顾阿传与被告卜文彬、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顾阿传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云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方塔西村XXX号XXX幢的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300,000元。申请人顾阿传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顾阿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云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方塔西村XXX号XXX幢的房屋,保全金额为300,000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顾阿传负担(已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