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许立贵与青海纪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贵,青海纪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407号原告:许立贵,男,生于1970年11月9日,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红,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纪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张道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李兴歧。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负责人:李宗九。原告许立贵与被告青海纪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许立贵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立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免交。审判长 马良田审判员 肖建勇审判员 黄生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小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