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金茹与杨爱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金茹,杨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191号申请人孟金茹,女,1949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爱红,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孟金茹与被执行人杨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爱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爱红银行账号17×××**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石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