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金茹与杨爱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金茹,杨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191号申请人孟金茹,女,1949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爱红,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孟金茹与被执行人杨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爱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爱红银行账号17×××**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石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