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7民初9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高良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邢太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良,邢太龙,解振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9986号号原告陈高良,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邢太龙,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解振艳,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冉勇。委托代理人李方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高良与被告邢太龙、解振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