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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10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陆其余与张桂宏、李秀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其余,张桂宏,李秀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其余,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张桂宏,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李秀坤,男,1956年9月1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陆其余与张桂宏、李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陆其余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陆其余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陆其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审 判 员  钱忠模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