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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金宇对党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金宇,党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财保31号申请人:陈金宇,女,满族,2004年11月30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陈新,男,满族,1972年2月20日生,系出租车司机,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党会,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系小型轿车驾驶员。申请人陈金宇与被申请人党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党会驾驶的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党会驾驶的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发生转移、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420.00元由被申请人党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须在本裁定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佳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