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金宇对党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金宇,党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财保31号申请人:陈金宇,女,满族,2004年11月30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陈新,男,满族,1972年2月20日生,系出租车司机,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党会,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系小型轿车驾驶员。申请人陈金宇与被申请人党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党会驾驶的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党会驾驶的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发生转移、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420.00元由被申请人党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须在本裁定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佳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