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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顺波,赵继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144号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255号。负责人:罗建祥。被申请人:刘顺波,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被申请人:赵继红,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顺波、赵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继红在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00股金(股金账号:50×××17)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顺波、赵继红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继红在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00股金(股金账号:50×××17)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顺波、赵继红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1678元,由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