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顺波,赵继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144号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255号。负责人:罗建祥。被申请人:刘顺波,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被申请人:赵继红,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顺波、赵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继红在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00股金(股金账号:50×××17)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顺波、赵继红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继红在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00股金(股金账号:50×××17)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顺波、赵继红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1678元,由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