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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亚平、赵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亚平,赵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1088号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李来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华平,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系原告督办组督办员。被告汤亚平,男,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衡东县。被告赵美英,女,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汤亚平、赵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已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4)东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违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萍校对责任人:刘吉打印责任人:周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