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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恢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于永远与于正红、邵作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远,邵作健,于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578号申请执行人:于永远,男,1961年7月3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谢屯镇。被执行人:邵作健,男,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被执行人:于正红,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永远与被执行人邵作健、于正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2011)瓦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于正红银行存款80000元,实际冻结9024.44元,现已将该款扣划9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于永远。经查现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