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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刘某1与袁某某、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袁某某,刘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475号原告刘某1,男,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袁某某,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刘某2,女,1969年2月6日生,汉族,无极县人。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袁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2、袁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对被告刘某2、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立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