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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庆雪与王占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雪,王占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560号原告李庆雪,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伟君,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湖,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开鲁县。原告李庆雪与被告王占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00元,减半收取计119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艳 来自: